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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办理个体户工商需要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14-01-16  阅读:1699次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

内  容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1、涉及前置审批业务的,可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他不需办理;
2、字号名称不得与本行政区划内已注册的相同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相同;
3、字号名称不得与其他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字号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5、字号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者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6、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提交工商所的字号查询证明;
3、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辖区工商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1、所在地工商所办理字号查询证明;
2、个体工商户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  限 即来即办 



个体工商户设立 

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七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一)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三、申请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计生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四、(1)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①自有房屋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②租赁房屋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原件1份);③市场内登记的:提交经营者与市场主办单位签定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市场主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2)经营场所涉及环保、消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申请设立前有办理才须提交);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20-49周岁的育龄妇女,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盖章的计划生育证明:广东省内户口的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广东省外户口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工商分局或工商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程  序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  限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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