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热线
服务知识
底部
留言咨询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汉中市智仁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手机:13309166652
邮箱:1006425606@qq.com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汉水名城389幢1302室
底部
详细内容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服务知识 >> 详细内容

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8-11-20  阅读:1728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1]  
 
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增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计算征税。

上一篇: 法律责任
下一篇: 纳税申报材料

Copyright © 2004-2017汉中市智仁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本所有
24小时服务热线:13309166652    公司邮箱:1006425606@qq.com
汉中公司注册      代办审批  公司年检  办证咨询   代理记账报税  会计服务  一般纳税人申请
公司地址:
汉中市汉台区汉水名城389幢1302室

收缩
  • QQ咨询

  • 汉中市智仁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 电话咨询

  • 13309166652